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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泉水检验规则
添加时间:2017-08-18 录入:青州三一 来源:青州三一
折叠检验规则
⑴ 取样量有改变每批产品随机抽样量:净含量小于3L的产品不少于10瓶;净含量大于等于3L的产品不少于5桶。
⑵ 出厂检验有变化
① 每批产品出厂时,应对感官要求和微生物指标中的大肠菌群、铜绿假单胞菌进行检测。
② 每月应对粪链球菌、产气荚膜梭菌至少进行一次检测。
⑶判定规则有点不同
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应从该批产品中加倍量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,以复验结果为准。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,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微生物指标按 5.2.3 表6 的规定进行复验和判定。
标志
⑴产品标签标注项目有增碱
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GB 7718有关规定外,还应符合下列要求:
——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名称;
——标示产品的界限指标、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(K+、Na+、Ca2+、Mg2+)的含量范围;
——当氟含量超过1mg/L时,应标注“含氟”字样;
——标示产品类型,可直接用定语形式加在产品名称之前,如:“含气天然矿泉水”;或者标示产品名称“天然矿泉水”,在下面标注其产品类型:含气型或充气型;对于“无气”和“脱气”型天然矿泉水可免于标示产品类型。
⑵ 增加1条
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,否则产品标签上不得声称有医疗作用。
折叠编辑本段国际标准
1981年欧洲地区有一个完整的矿泉水标准,1993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(简称CAC)在欧洲地区标准上提出修改意见,并打算讨论通过变成世界性统一的矿泉水标准,将其中某些元素和组分限量指标与中国标准比较见下。g/L
中国GB8537-1995
锌 5.0
铜 1.0
钡 0.70
镉 0.010
铬(Cr 6+) 0.050
铅 0.010
汞 0.0010
硒 0.050
砷 0.050
锰 -
硫化物-
锑-
镍-
欧洲地区108-1981
锌5
铜1
钡1.0
镉0.01
铬(Cr 6+) 0.05
铅0.05
汞0.01
硒0.01
砷0.05
锰2
硫化物 0.05
锑 -
镍-
CAC1993年会议附录1
锌 -
铜 -
钡 0.7
镉 0.003
铬(Cr 6+) 0.05(以总Cr计)
铅 0.01
汞 -
硒 -
砷 0.01(以总As计)
锰 0.5
硫化物 -
锑 0.005
镍 0.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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